护“未”成长 为爱发“令”

——枝江法院《家庭教育指导令》教你如何“依法带娃”

2022-05-24 16:20
来源: 枝江市人民法院
作者: 邹绵    浏览: 702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为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近日,枝江市人民法院董市法庭向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当事人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积极探望子女,自觉支付子女必需的生活费、教育费,加强与子女的沟通联系,增进父母子女之间情感交流,积极关心、关注子女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发展,引导子女在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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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离婚,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柴兰法官得知,原被告的两个子女长期跟随被告生活,自原告起诉离婚后至今,原告从未主动探望过两个子女,也未支付过两个子女的生活费用。原告的疏远行为客观上伤害了两个子女对亲子关系的情感需求,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长远发展。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两个孩子的父亲,依法负有对两个子女的监护教育抚养职责,虽然原告正与被告进行离婚诉讼,但稚子无辜,关注未成年子女的生理需求和情感需求是监护人的法定职责,任何一方不得怠于履行。原告疏于对两个子女的关心关爱及抚养的监护失职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故此,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引导父母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强化监护意识,做好家庭教育。

后续跟踪

对于原告履行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情况,本院将定期进行走访调查,如违反法定义务继续怠于行驶监护职责或不当行驶监护职责,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