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前纸短情长
如今对簿公堂
这样的场景几乎每天都会在法庭上演
眼泪、指责、冷漠、遗憾……
又逢七夕
见证过无数爱恨情仇的枝法人
整理出这份 “法”式“大礼包”
帮你避开爱情路上那些“坑”
开启幸福生活之门!
1、爱意的“表示”,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阿强与阿珍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每逢情人节、七夕等节日,阿强都会送给阿珍价值不菲的礼物,并向阿珍转账、发红包,都是“5200、1314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金额。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阿强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这些财物,他能否成功?
法官说法:不是所有的礼物和转账都能要回来,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法律上一般不支持退还。若是双方有明确“借款”的意思,那么就构成借贷关系,法律一般支持返还。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结婚不成,彩礼能退吗?
小帅和小美恋爱后开始同居生活,不久小美怀孕,于是两人计划完婚。为此,小帅向小美支付彩礼27万元。然而,双方因婚房选址发生争执,后二人分手,小美终止妊娠。小帅要求小美返还彩礼,这样的诉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若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且给付金额较大的,应当予以支持。但若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需酌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生活情况,对返还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3、冒用他人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可行吗?
大壮和翠花想要在七夕这一天领结婚证,讨个好彩头。但因翠花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便想借用胞姐的身份证与大壮登记结婚。这种行为可行吗,结婚证具有法律效力吗?
法官说法:婚姻不是儿戏,法律不允许以虚假身份骗取的婚姻登记产生确认和宣告夫妻关系的效力。在婚姻登记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不仅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制度,且该行为已经触犯国家法律,应追究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4、丈夫婚赠与“第三者”财物,妻子有权追回吗?
小梅与小华系夫妻关系,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桃与小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生育一子,期间小华为小桃购买房屋、车辆、银行转账以及支付信用卡等共支出280余万元。后小梅发现小华与小桃的关系,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华对小桃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桃如实返还小华赠与的财产。
法官说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平等处理原则,与另一方协商并得到另一方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有配偶者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其配偶有权要求婚外“第三者”返还夫妻共有财产。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一方身患重病致生活困难,离婚时可否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在此期间,李某女被诊断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需长期服药,且无法从事体力劳动,经济困难。李某女同意离婚,但要求张某男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法官说法:离婚时,当存在夫妻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一方身患疾病且无经济来源,离婚时可主张经济帮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爱情诚可贵
法律价更高
若是违法爱
种种皆可抛
最后,枝江法院祝愿大家
爱在七夕 更在朝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