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法院审结一起因举报排污行为而引发的
悬赏广告合同纠纷案
近日,枝江法院审结了原告潘家伏与被告枝江市光红氨基酸有限公司悬赏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2000元。这是枝江法院审结的首例悬赏广告纠纷案。
2007年6月,被告枝江市光红氨基酸公司为了解决污染排放问题,经过一系列改造后,向社会作出了零污染排放的承诺,承诺内容:“在本企业今后的生产中,任何公民都可以随时对其处理后的水和气进行取样检测监督;对在今后生产过程中,举报本公司违反本承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枝江市光红氨基酸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11日通过《人民政协报》作出了宣传报道,同时在本地区以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并聘请了十六名环境保护监督员,设立了“环境违诺举报奖”。
原告潘家伏发现被告枝江市光红氨基酸公司向玛瑙河排放污水后,先后于2012年1月12日、2月20日、4月5日分别通过电话和通信的方式向枝江市市长、国家环保部、全国人大举报。接到举报后,2012年4月11日凌晨4时许,国家环保部及湖北省环保厅相关部门在被告排污口监测了排污情况。2012年5月29日枝江市人民政府作出枝府决字(2012)15号决定,责令被告枝江市光红氨基酸公司停产关闭。被告对该决定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停产关闭至今。后原告潘家伏向被告枝江市光红氨基酸公司申请高额举报奖384000元未果而诉至法院。
枝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通过在报刊上宣传的方式向公众承诺企业零污染排放废气、废水,并向公司内外不特定的人和单位声明对发现该单位有违诺行为且进行举报的人给予一定奖励,该项声明构成悬赏广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通过打电话和书信方式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被告违规排放废水,经有关行政部门查证属实,枝江市人民政府也对被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此,被告负有对完成举报行为的原告给予报酬的义务。至于原告提出的384000元高额报酬费,法院认为在悬赏广告中未明确报酬数额,公司内部讨论给予举报个人1000元、举报单位2000元的决定也未向公众申明,根据合同法立法本意,应当给予举报人完成悬赏广告中举报义务所付出的劳动相适应的报酬,结合原告完成举报义务所付出的劳动及当地物价水平,酌定判决被告给予原告2000元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