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法院发出新《刑诉法》实施后
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2013年6月20日,枝江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申请对陆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发出《强制医疗决定书》,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陆某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这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枝江市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2013年3月28日,陆某某用砖头朝王某某头部连砸三下,致王某某颅脑重度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4月2日经法定程序鉴定陆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枝江市公安局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于2013年4月18日向枝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决定。
受理该案后,枝江法院主审法官依法前往康宁医院接触了陆某某,询问了主治医生,实地了解其治疗恢复状况。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依次就被申请人陆某某是否故意伤害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展开调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陆某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遂依法对王某作出实施强制医疗的决定,并移交公安机关执行。
如何处理精神病人暴力犯罪在社会上一直争议不断,2013年1月1日实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以专章内容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问题首次作出明确规定,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强制医疗案,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市首例。